公司老总有钱不还竟买百万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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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杨 智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潘某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于近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执行人某利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潘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因潘某系某民主党派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委,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委、委员,而颇受关注。
2005年,海药公司与海南某利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某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药公司38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海药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某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先后冻结某利公司股权、注册商标,查封某利公司7辆汽车。
在执行过程中,某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潘某操纵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产和财务资料,并拒绝鉴定机构进场评估,不配合司法评估鉴定,造成鉴定无法进行,执行未果。
尔后,海南省一中院要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扣留某利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款,但潘某通过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私下收取被执行人执行款后挪作他用,绕开法院的执行。其后某利公司又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委托他人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还以远低于评估价格的价格转让土地,以上应收的款项均未进某利公司账户。潘某还通过其持有股份的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0.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奔驰S600小车供自己使用。由于潘某不断操纵公司转移资产,造成本案执行多年仍未执结。
据此,海南省一中院将被执行人某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该案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查明潘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据此认定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也是海南一中院移送的首例“拒执罪”执行案件。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属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拒执罪案例,作为曾经的明星企业和政协委员,本应诚信经营,模范守法,但潘某反其道而行,将公司资产视为其个人财产,滥用公司法定人格,将个人意志转化为公司行为,不仅未如实申报公司资产情况,且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不断操纵公司隐匿、转移及变相处置公司财产,甚至购买高档轿车进行奢侈消费,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多年未得到实现。
潘某的行为表明其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潘某自认为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不为人所知,手段很高明,但其不知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抱有侥幸心理,恶意挑战法律底线的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复议等,而不允许抗拒、逃避、规避执行。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政协委员不是特权的护身符,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政协委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珍惜荣誉、维护形象,要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实践者、引领者、示范者。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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