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1-07-28 09:06:22 点击: 【字体: 收藏

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非法用工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都产生过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些人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正常的劳务关系等。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并非千篇一律,既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另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存在四种形式,那么如何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尽管其具备了公司的一般特征,比如拥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或者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字号、内部管理上有规章制度和组织架构等等,但由于其还未依法登记或者已登记但还未领取营业执照,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与其雇员形成劳动关系。
        2.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而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过清算后依法申请注销,注销登记后,才丧失其主体资格。因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未注销前,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3.对于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由于撤销登记发生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也就是说此时的单位并未取得主体资格,因此其与雇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4.雇佣童工的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因此,童工因主体不适格,不能与雇佣其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非法用工单位不能将非法存在作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现实条件,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尽管其不具备法律上的用人主体资格,但仍可将其或其背后的出资人(老板)列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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