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险竞合时如何获得赔偿

时间:2021-08-11 08:00:27 点击: 【字体: 收藏

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险竞合时如何获得赔偿

原创 粥波 红绿灯警务 2020-07-02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既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情形时,应当如何获得赔偿,是适用“重复赔偿原则”,还是“差额赔偿”原则。法官在裁判类似案件时,持有不同观点,适用法律不同,不同赔偿方式的选择,当事人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

 

 

年过六旬的梁某,此前没有工作单位,也未享受养老保险等退休待遇。后梁某被环卫处雇佣为临时工,环卫处为梁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未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在清扫道路的工作过程中,被史某驾驶车辆撞伤,史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花费医疗费20万元,被鉴定为3级伤残。史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经法院调解赔偿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6万元。环卫处为梁某等临时工缴纳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赔付梁某24万元。

 

梁某获得上述赔偿的同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需先行确定劳动关系为由,中止了梁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院认为梁某被聘用时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梁某随后向法院起诉环卫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梁某到环卫处工作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环卫处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人社局依据法院判决认定梁某的伤害为工伤后,因环卫处没有为梁某参加工伤保险,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环卫处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梁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受理其仲裁申请。梁某向法院起诉环卫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一、二审法院认为,梁某已通过环卫处为其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获赔24万元,加上交通事故中获赔的66万元,梁某的损失已基本得到赔偿,对梁某请求环卫处支付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

 

高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医疗费外,梁某有权要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环卫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次,环卫处为梁某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24万元赔偿款,系商业保险合同理赔所得,该保险的性质并非诸如雇主责任险等为转移单位的风险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该意外伤害险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高院再审判决环卫处承担梁某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计15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侵权、工伤待遇、意外伤害保险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竞合时,当事人可依逐个法律关系依次获得赔偿,意外伤害保险依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赔偿。除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外,交通事故、工伤待遇中的其他赔偿项目均须全部赔偿。

 

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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