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法律服务
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初探
原创 高宇 黎莹 稼轩律师 2018-01-19
供稿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并购中心
作者 | 高宇 黎莹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合作的主要形式,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 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专业、细致,公司所有权、控制权、资产经营权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加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全面建成,公司本身固有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为了建立和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股东、经理人、职工、公司债权人等的利益,充分发挥公司的市场主体参与作用,公司治理问题应运而生。“完善公司治理”几乎成了所有现代企业一项长久的攻坚战,学术界、产业界、甚至一些政府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参与到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中。
律师职业群体中,尤其是商事业务律师,服务对象中公司主体占了绝大部分。“公司治理”一词听起来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甚至很多律师认为自己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都实质参与了公司治理的问题。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是否等同于公司管理或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在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时是否需要对公司治理进行扩大理解,以及律师究竟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光、发热?稼轩所并购中心正式宣布成立,且单独设置了公司治理研究小组,都将展开对公司治理方面的深入研究,以从企业常规法律服务向企业深入法律服务进阶。作为第一篇文章,就先抛砖引玉,初探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制度要求
公司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独立人格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资产投入,但又独立于股东之外,因为在股东依法完成投资向股权的转变后,原来股东投入的资产所有权就与其分离。此时,股东获得了股权,而公司拥有了法人财产权。虽然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但对其控制和使用的仍然是实实在在的人,比如说控股股东或职业经理人,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矛盾,这一矛盾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且经营内容也越来越趋于高、精、尖的方面,公司的经营管理成为了一项要求很高且很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同时,由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越来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面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职业经理人通过其自带的技能和生产知识存量,由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公司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但与此同时,职业经理人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其仍具有“打工者”心态,其能否“忠实”,“勤勉”的完成股东委托的相应工作,成为了公司制度的薄弱环节,股东如何有效的“激励“职业经理人完成其目标,同时又能将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信息全面掌控,使公司治理成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需求。
什么是公司治理?
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主要特点是对三会一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简单来点来说,就是从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出发,如何对三会一层进行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它包括可能对公司与其所有者关系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它所涉及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不但包括公司内部的三会一层,还包括公司相关各方如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外部监管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机构投资者、社区等。它是涉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是否等同公司管理?
公司治理有别于公司管理。治理是公司运作的一种制度构架,是引领公司发展方向的一种基本安排。而管理是在这种基本的构架和安排下,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指挥、协调和评价等功能的具体实施来实现经营目标的。前者重在运用治权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权责分配;后者重在以绩效、责任为基础进行经营目的的实现。
打个比方来说明:A企业是制造汽车的一家公司,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由其来组织生产。假设生产一辆汽车需要100道工序,如果李某将这100道工序的工作交给50个各自具备相应技能的工人配合完成,一天能生产50辆汽车。而如果李某将这100道工序的工作交给1个工人来做,可能50天都不能制造1辆汽车。这种单纯讨论应当由50个工人还是由1个工人来完成工作就是公司管理的内容;而如何授权、激励并能有效监督李某做出更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决策,就是公司治理的内容。
公司治理的研究内容的思考
如前所述,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应当由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形成的制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中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劳动法、破产法等,上述法律法规都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依据。公司内部制度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等规范和文件。但现有法律和公司制度是不可能列举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并一一给出解决方案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而上述权力应该有哪些内容?上述权力如何行使?上述权力在股东、股东会、控制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职业经理人之间如何分配?如何监督上述权力的行使?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或面临破产危机时上述权力如何配置和行使?以上问题全部是公司治理需要研究的内容。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不同特点的公司其公司治理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一般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是科技类公司,其公司治理的重点将有可能转向保护投入了知识人力资本的员工的权利。
本文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去探究公司治理的本质,然而公司的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所包含的内容,远非本文能够全部囊括,诸如: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经理人制度;如何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治理核心作用;如何科学合理的设置公司股权结构;如何约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如何对经理或员工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如何协调和处理好资本市场、政府监管、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具体问题,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和难点,有待我们并购中心公司治理小组进一步去探讨和研究。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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