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的承认、执行研究

时间:2023-08-16 16:40:29 点击: 【字体: 收藏

 本文作者黄志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核实后删除。

图1.jpg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在审议中,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完善,也是立法者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应当如何认识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如何修订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则?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黄志慧副教授在《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首先揭示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提出的要求,再基于该要求分别阐述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利益平衡问题、司法互信问题和监管功能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制度的规范革新建言。


一、

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要求


长期以来,各国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多基于法律属地主义立场,但在国家间联系日趋紧密的当下,如果各国僵化地固守本国利益,最终不仅无助于私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也会隔阻各国间基于增进共同利益和福祉的国际民商事交往顺畅进行。如今,民商事争议的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利益权衡、司法互信和监管功能方面均提出了要求一是应形成融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目标和方法;二是应着力提升国家间的司法互信,最大程度降低民商事判决跨国自由流动的法律障碍;三是应彰显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以及规制当事人滥用私法权利方面的监管功能。


二、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利益权衡


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必然面临国际民商事利益博弈日益激烈趋势下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分歧和对立。在文化多元和融合并存的全球化时代,一国完全基于法律属地主义立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必然难以顾及全球治理中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目标。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各国应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此,需要构建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规范体系,路径如下。

其一,以尊重我国专属管辖前提下的原审国法律作为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依据。对于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依据,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取以本国法律为主,兼采原审国法律的立场。但就避免管辖权问题成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障碍而言,依照原审国法律审查该国法院的管辖权较为适当,这种做法也得到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接受。其二,适度扩张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管辖基础。目前,当被告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时,我国法难以为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提供管辖法院。对此,若住所地或国籍在我国的当事人仅需我国法院承认而非执行相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时,可以增设其住所地或国籍在我国的事实作为受理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管辖基础。其三,引入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分割方法。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法院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但考虑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诸多关涉各国共同利益的事项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实践中可引入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分割方法,避免外国民商事判决因包含惩罚性赔偿而被整体拒绝。

图2.jpg

三、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互信


(一)强化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互信的经济根源


当前,规范民商事判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便利贸易一体化的中心工具之一。强化民商事判决的跨国自由流动,不仅是保护当事人私法利益和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一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做法,无异于设置高关税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可谓形同贸易壁垒。在此影响下,构建一种以国家间司法互信为基础、保障民商事判决跨国自由流动的国际经贸秩序,成为各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的努力方向。
(二)我国提升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互信制度化的规范体系
我国提升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互信制度化的规范体系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加入反映司法互信常态化的有关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多边条约。在目前我国缔结的相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协定作用有限的情形下,对于我国全程参与谈判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自身立场和利益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应选择加入(批准)。其二,以法律互惠为据率先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从而累积司法互信。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实践中也由“事实互惠”转向“推定互惠”,并为逐步确立“法律互惠”奠定了基础。基于提升司法互信的目的,只要我国判决在该来源国存在被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则不论外国法院有无承认与执行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我国法院可以率先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其三,建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报备规则。对于我国,确有必要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可仿效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报核的实践,逐步建立起相应的报备规则。

四、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监管功能


(一)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监管功能的形成


在法律体系多元化的国际社会,各国需要在特定领域化解危及本国基本价值和重大利益的风险,各国构建为此需要建构具有监管功能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受国际私法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深刻影响,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监管功能,常借助国际私法与人权法合作的方法得以实现。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方面涉及当事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本身也是一项实体性人权。在人权法与国际私法的合作上,无论是适用人权法直接介入国际私法的“直接方法”,还是借助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而形成的“间接方法”,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均可发挥其捍卫法院地国家基本价值和重大利益的监管功能。
(二)全球治理中我国具有监管功能的人权公共秩序规范之确立
对关涉本国法律基本价值和重大利益维护的问题,传统国际私法通常交由公共秩序制度予以保障,但该制度也因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备受质疑。在民商事争议的全球治理中,基于实现民商事判决自由流动目标之考量,更应审慎适用公共秩序制度。在全球治理视域下,可以建立一种以基本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相关当事人程序性基本权利及实体性基本权利的保护。为了协调国家规制与基本权利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应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部门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影响传统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制度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形成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人权公共秩序规范,并以此作为全球治理视域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监管工具。
应指出的是,在全球治理中基于实现民商事判决跨国自由流动目标的考量,对判决债权人诉诸司法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得到空前重视,此时更应基于人权公共秩序彰显对判决债务人公正审判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尚未系统规定外国法院诉讼的程序公正问题,可以借助人权公共秩序予以审查。鉴于公共秩序制度适用的审慎性和例外性,全球治理视域下我国法院适用人权公共秩序规范的做法,不会影响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秉持的多边主义立场。

五、

结论


以全球治理为视域审视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意义如下。一是缓解各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狭隘地致力于贯彻本国政策和价值的局限性,确立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新目标。二是加强各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司法互信,加大私人民商事利益的保护力度。三是强化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合作,有效发挥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监管功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需要各国竭诚合作,并尽可能跨越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差异性的障碍,充分回应全球治理中国际民商事交往和私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在此方面,我国应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多边主义方案的积极倡导者、善意使用者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者。

图3.jpg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