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判决的承认、执行研究
本文作者黄志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核实后删除。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在审议中,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完善,也是立法者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应当如何认识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如何修订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则?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黄志慧副教授在《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首先揭示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提出的要求,再基于该要求分别阐述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利益平衡问题、司法互信问题和监管功能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制度的规范革新建言。
一、 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要求
长期以来,各国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多基于法律属地主义立场,但在国家间联系日趋紧密的当下,如果各国僵化地固守本国利益,最终不仅无助于私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也会隔阻各国间基于增进共同利益和福祉的国际民商事交往顺畅进行。如今,民商事争议的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利益权衡、司法互信和监管功能方面均提出了要求:一是应形成融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目标和方法;二是应着力提升国家间的司法互信,最大程度降低民商事判决跨国自由流动的法律障碍;三是应彰显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以及规制当事人滥用私法权利方面的监管功能。
二、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利益权衡
全球治理视域下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必然面临国际民商事利益博弈日益激烈趋势下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分歧和对立。在文化多元和融合并存的全球化时代,一国完全基于法律属地主义立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必然难以顾及全球治理中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目标。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各国应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此,需要构建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规范体系,路径如下。
其一,以尊重我国专属管辖前提下的原审国法律作为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依据。对于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依据,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采取以本国法律为主,兼采原审国法律的立场。但就避免管辖权问题成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障碍而言,依照原审国法律审查该国法院的管辖权较为适当,这种做法也得到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接受。其二,适度扩张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管辖基础。目前,当被告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时,我国法难以为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提供管辖法院。对此,若住所地或国籍在我国的当事人仅需我国法院承认而非执行相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时,可以增设其住所地或国籍在我国的事实作为受理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管辖基础。其三,引入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分割方法。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法院倾向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但考虑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诸多关涉各国共同利益的事项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实践中可引入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分割方法,避免外国民商事判决因包含惩罚性赔偿而被整体拒绝。
三、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互信
(一)强化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互信的经济根源
四、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监管功能
(一)全球治理中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监管功能的形成
五、 结论
以全球治理为视域审视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意义如下。一是缓解各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狭隘地致力于贯彻本国政策和价值的局限性,确立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新目标。二是加强各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司法互信,加大私人民商事利益的保护力度。三是强化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合作,有效发挥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监管功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需要各国竭诚合作,并尽可能跨越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差异性的障碍,充分回应全球治理中国际民商事交往和私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在此方面,我国应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多边主义方案的积极倡导者、善意使用者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