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救济
传统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救济
自2003年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来,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传统民法的体系建构采用了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之划分作为基本出发点,而网络虚拟财产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使得对玩家权利的定性不能圆满地归入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体系内。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等基本问题及纠纷解决途径是众说纷纭,[1][1]司法实践在审理该类纠纷方面也面临困境,必须做出积极的应对。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实证考察
(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特性列举
通过梳理分析,16件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2][2]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纠纷的类型明显呈现多样化。以引起纠纷的原因为标准,16件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可划分为5类:(1)因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有6件,比例为37%;(2)因游戏帐号被封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被冻结而引发的纠纷有5件,比例为31%;(3)因游戏充值卡被盗而引起的纠纷有2件,比例为13%;(4)因使用外挂程序而引发的纠纷有2件,比例为13%;(5)因游戏运营商游戏规则的遵守引发的纠纷有1件,比例为6%(见图表1)。
图表1:2003年——2011年16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类型图
2.案由种类较多,但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主。16件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涵盖的案由共有四种,其中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有12件,以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有2件,以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为案由各1件(见图表2)。
图表2:2003年——2011年16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案由分布图
3.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占多数。16件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3件;从裁判结果来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9件,支持原告主张的有6件(见图表3)。
图表3:2003年——2011年16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结案情况图
(二)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审理的难点
分析16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司法实践认定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难点如下(见图表4):
图表4:2003年——2011年16件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件法院认定难点
案件类型 | 法院认定难点 |
游戏帐号被封停、游戏装备被冻结引发纠纷 | 1.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玩家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玩家是帐号的所有者 |
2.运营商予以封停游戏账号、冻结虚拟财产是否有依据 | |
3.错误封停、错误冻结的损失承担 | |
游戏充值卡被盗引发纠纷 | 1.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提供的在线支付是否安全 |
2.网络服务协议中风险说明内容的理解 | |
3.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认定 | |
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丢失引发纠纷 | 1.游戏经营者对玩家的游戏装备承担的法定、约定责任应当是什么 |
2.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玩家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 | |
3.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丢失的原因认定 | |
4.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游戏经营者 | |
使用外挂程序引发纠纷 | 1.使用外挂程序行为的性质认定 |
2.运营商因玩家使用外挂行为而予以封号等惩罚是否有依据 | |
3.因运营商判断错误而错误封号等错误惩罚,由谁来承担责任 | |
玩家应否遵守游戏运营商制定的游戏规则引发纠纷 | 1.网络服务合同成立、解除的判断标准 |
2.网络游戏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 |
3.网络游戏的运营者和管理者与游戏玩家之间“双重关系”厘清 |
现实社会的法律只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当财产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法律保护某类财产的理由,不在于它是“物”,也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并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司法实践也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解决。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例如:网上婚姻及因此形成的共同虚拟财产关系。两个玩家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后来这两个玩家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可见,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边界,即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把握好这个边界,区分清法律行为与纯粹游戏行为,是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的前提。
1.注意区分运营商和玩家的双重身份。游戏运营商的双重身份表现为在现实社会中的服务合同主体身份和网络游戏虚拟世界中的“造物主”身份;玩家的双重身份表现为现实社会中的服务合同主体身份和网络游戏虚拟世界中的“游戏人物”身份。
2.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主要指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活动的行为,法院不能将其纳入审理的范畴。例如:一个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侵害另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均因属于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而超出了现实的法律调整范畴。
3.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包括两种情况:(1)玩家运用虚拟身份侵害现实财产的行为。例如:玩家利用虚拟身份盗取他人网上银行的帐号并窃取其资金,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应当属于现实的法律调整的范畴。(2)玩家或运营商以一个现实世界的身份侵害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例如:运营商随意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玩家可以运用现实的法律予以救济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理论分析
(一)传统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之争
目前学者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进行了自己的归类,根据检索结果来看,学者对虚拟财产权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说。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赞同物权说,认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是一个“物”,而玩家对其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物权。[3][3]其理由在于: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独立的经济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 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物权。另一方面,“虚拟财产”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又具有物的客观性,因此“虚拟财产”是一种真实、合法的财产,自然应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4][4]
2.债权说。该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 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理由是:一方面,虚拟财产不符合物的各种特性,它并非“物”。玩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只是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形式。[5][5]另一方面,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玩家付费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游戏服务商接受付费而有义务提供虚拟财产供玩家使用。游戏服务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合同让渡其部分权能,玩家享有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享有的债权凭证。[6][6]
3.知识产权说。该说认为, 虚拟财产权不是传统物权,也不是传统债权,而是知识产权。该说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归属上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属于玩家的权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7][7]另一种认为是属于运营商的权利,认为是运营商的智力成果,用户通过支付对价仅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而非获得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8][8]
4.对学说之争的评述。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学说之争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是采用“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作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学者们力图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或者债权的体系之下,是想借助现有的民法体系技术构造来解决这个新出现事物的定性问题。然而,游戏中玩家对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权利同现实生活是截然分开的,玩家对虚拟财产的占有难以形成现实的权利。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现实社会中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思路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厘清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情况下,虚拟财产权性质学说之争对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的现实意义并不大,而厘清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对司法实践而言则更具直接意义。
1.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9][9]是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形成主要法律关系。游戏运营商发出游戏账号注册条款(通常表现为《用户协议》和包括游戏资费标准、虚拟物品介绍、游戏规则在内的游戏介绍说明)的行为应视为要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一旦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成功,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该《用户协议》、游戏规则、虚拟物品的介绍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具有约束力。由于游戏运营商面对的玩家众多,其在制定注册条款时未与玩家协商,且该类条款长期重复使用,所以运营商提供的游戏账号注册条款一般都是采用格式合同。
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营商的权利表现在:(1)收取网络游戏服务费,即享有要求玩家支付对价的权利;(2)暂停或终止违反游戏规则的玩家用户账号的权利,例如:对使用“私服”、“外挂”程序的玩家,有权查封其帐号;(3)对玩家之间产的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有权受理。运营商的义务包括:(1)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游戏行业运营商普遍水平或订立服务合同时承诺达到的能力范围内保障玩家安全使用网络游戏;(2)信息披露义务,一是运营商在订立服务合同时有义务向玩家提供企业信息、游戏信息、预计的运营年限等信息以便玩家形成合理的判断。另一是运营商对修改游戏服务条款、终止运营等重大事项提前通知玩家;(3)协助调查义务。当玩家的账号、密码、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窃或被他人非法使用时,运营商有协助查询的义务。
玩家的权利包括:(1)使用网络游戏的权利。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符合约定的游戏服务内容的权利;(2)玩家的个人资料不受侵犯的权利。除非相关主管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等法定理由,运营商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玩家的资料,披露其个人信息;(3)知情权。对运营商的企业信息即其服务的详细情况、因系统维护临时性暂停游戏、终止运营等情况享有知情权。玩家的义务表现在:(1)按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的义务。玩家在注册网络游戏账号时,应按照运营商的要求填报真实、完整、详实的个人信息;(2)遵守服务合同约定,不得从事有损运营商和其他玩家的行为。例如,不得使用“私服”、“外挂”等不正当游戏的手段;(3)妥善保管个人资料。玩家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对因自己的疏忽导致的游戏帐号及密码被盗承担责任。
2.涉及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就在于第三方参与进来的过程中。第三方的介入使得相对稳定的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这里频繁发生的就是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10][10]司法实践中,游戏充值卡被盗或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丢失已成为引发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11][11]这里主要讨论第三人窃取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三种情形。
一是因玩家过错,导致第三人对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例如,玩家对账号、密码保管不当致使第三人轻易破解,从而进入玩家账户盗取网络虚拟财产。此种情况是玩家妥善保管个人资料义务的违反,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二是因运营商的过错,导致第三人盗窃玩家虚拟财产。例如,游戏运营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其技术条件低于网络游戏行业运营商的一般水平,导致玩家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盗窃。此种情形是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也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三是玩家和网络运营商均无过错。例如,玩家所在的客户端被第三人设置了木马等黑客程序,导致玩家的密码、账号被盗。此种情形属于侵害债权的行为[12][12],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的建议
(一)游戏充值卡、帐号、密码、虚拟财产被盗案件的司法解决方案
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对运营商与玩家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条款的认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玩家与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游戏充值卡、帐号、密码、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第三人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盗窃了玩家的虚拟财产,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服务合同约定运营商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第三人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盗窃了玩家的虚拟财产,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玩家与运营商的服务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运营商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盗窃外的原因致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丢失案件的司法解决方案
这种情形主要指因数据丢失而导致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处理该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对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网络运营商保存虚拟财产的方法之一就是把这些虚拟财产(电子数据)保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运营商有义务保证系统的安全,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系统环境,对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尽到注意和维护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数据丢失是以下原因造成的,运营商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导致运营商服务器、存储设备损害而导致数据丢失;(2)意外事件,例如黑客攻击导致玩家数据资料的修改、删除;(3)玩家自身原因导致玩家账号、密码外泄,例如玩家将账号、密码告知他人,或在公开场使用时被他人偷看、软件记忆密码等情况。
(三)使用外挂程序而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的司法解决方案
使用外挂程序,是网络游戏中使用“作弊器”的行为,它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游戏规则的公平性,侵害了其他玩家的权利。运营商有权对使用外挂的玩家的帐号进行查封,或者对其以外挂形式取得的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删除。但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运营商应承担举证责任。运营商在采取查封、冻结、删除等行为之前应当通知玩家,并对玩家的外挂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若运营商举证不能,则应对玩家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第二,封号、冻结和删除行为只能针对玩家使用外挂的部分,不能涉及玩家合法取得的部分。运营商在对玩家处罚之前应该对其网络虚拟财产及使用外挂所在地进行调查、评估。[13][13]第三,因运营商的原因错误查封玩家的游戏帐号或者误删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恢复或赔偿玩家相应的损失。
(四)游戏帐号被封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被冻结案件的司法解决方案
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查明游戏运营商封停游戏帐号、冻结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依据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如果运营商违反服务合同约定,错误封停游戏帐号、冻结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则应根据玩家的请求,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是如果运营商错误封停游戏帐号、冻结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时,如果运营商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该ID下的相关数据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来恢复玩家的权利。[14][14]三是如果运营商错误封停游戏帐号、冻结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基于公安部门的协查函以及案外人提起诉讼等事由[15][15],暂时封停游戏帐号、冻结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
(五)游戏运营商游戏规则是否被玩家遵守案件的司法解决方案。任何“游戏”的进行都离不开规则,即所谓“游戏规则”,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管理者在网络游戏虚拟世界中是执行游戏规则的“仲裁者”。[16][16]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判断玩家遵守游戏规则行为的性质。如果该行为属于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则法院不应介入“游戏”,充当“游戏裁判”的角色;如果该行为属于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则要判断服务合同是否成立。由于游戏运营商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玩家必须同意这些条款才可获得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账户加入游戏,相关的“规则”游戏运营商已进行了告知与明示,所以,一旦玩家注册成功,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玩家就接受该游戏规则。服务合同成立后,如果玩家拒绝按“游戏规则”进行游戏,游戏运营商终止向其提供游戏,注销其账户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法院可以按照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来处理。
(作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唐楠栋)
[1][1]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版;寿步:《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2009:网络虚拟物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陆一波、严剑漪:《复制装备获刑 法院: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载《解放日报》
[2][2]笔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栏目中输入“虚拟财产”,选择“民事案例”进行搜索,发现该网站共收录了16个案例。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Result.asp?SFlag=11,
[3][3]参见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4年5期第69页。
[4][4]参见邓佑文、李氏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载《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2期第66页。
[5][5]参见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第147页。
[6][6]参见吴高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8期,第73-75 页。
[7][7]参见房秋实:《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74页。
[8][8]参见寿步、徐彦冰、王秀梅:《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 期,第5页。
[9][9] 司法实践中,服务合同关系占绝大多数,2003年——2011年的16件案例中,服务合同关系为15件,仅一件为侵权法律关系,参见图2。
[10][10]余俊生:《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第49页,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4月。
[11][11]根据图1,因游戏充值卡被盗或因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丢失而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占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50%。
[12][12]传统民法上的侵害债权,主要包括诱使违约、阻止债务履行等类型,主要是侵权人通过对债务人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参见王竹:《<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保护规则》,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3981,于
[13][13]参见赵福军:《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载www.yesky.com,于
[14][14]例如,李宏晨与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载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52310&Keyword,于
[15][15]参见徐志文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载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753761&Keyword,于
[16][16]参见胡沛:《戚立峰诉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载http://wip.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561644,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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