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 护 词
XXX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配偶的委托,经XXX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XXX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全罪。
(一)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XXX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有具体特定的前因。即村上已经与XXX达成协议在拆除XXX的房屋前将新的屋基地落实好。但是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内相关部门并未按时将其承诺的新的屋基地落实好,在未落实屋基地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在7月 日强行对被告人XXX的房屋进行拆除。正在进行拆除时,被告人XXX驾驶货车回家,在快到家时看见有人在拆自家的房屋,怕父母还在屋内一时心急将车开到了房前。在场的人误认为这一行为是要来撞人的。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XXX真的想冲撞人群的话怎么会只用
XXX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其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害,但其主观心态上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也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肯定了存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但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前提。
(二)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的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不包括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情况。
基于XXX可以撞到拆房的人但未撞到的事实,可以认定当时其车速不快,鉴于XXX无论是拿钢钎还是大锤冲向蒲宁时其行为只能危害到蒲宁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列,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当。XXX实施的以40码左右的时速开向房屋的行为和拿钢钎、大锤追蒲宁的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的侵害力、破坏力远不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侵害力、破坏力。
(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忽视了XXX做出此行为的前因、动机目的、具体对象、具体的行为过程以及主观心态,脱离证据当然地认为当时人多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样认定是武断的、欠妥的,其指控XXX的罪名不能成立。
如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是有前因的,是处理土地问题的相关人等自身存在过错或方式上的欠妥才导致XXX的冲动。
XXX在被关押时让自己的亲属必须配合政府工作,现在其亲属依照XXX的意思主动找到相关的人通过正当的途径已经将此案的起因土地问题妥善的圆满的解决了。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如有言辞不妥之处,望请谅解。
此致
辩护人:杨继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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