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同意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产证添加另一方 名字的承诺有效么

时间:2021-11-12 10:25:29 点击: 【字体: 收藏

       案例:2015年10月,A在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2016年,A与B登记为夫妻。婚后,A向B承诺,将B的名字添加至房屋不动产权证中,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2018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B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承诺,将自己名字添加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后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未支持B的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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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评析:本案中,A承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增加B的名字,实质是A对个人房屋的赠与行为。实践中,针对婚内赠与行为能否撤销,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中观点:因A与B是夫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该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该赠与属于普通赠与,在权力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以及婚姻篇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院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在婚姻篇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最高院对于此种情况,还是将其作为一般赠与处理,所以在A将B实际登记至不动产权证前,A均可以撤销赠与。


       温馨提示:由于房屋价值越来越高,最高院在对婚内赠与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这一问题上,采用了较为保守的意见。在面临此种情形时,被赠与方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变更登记。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可签订相应的赠与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同样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此才能固定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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