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2022)第01期简报
简 报
(2022)第01期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8日
本 期 引 导
【本期内容】
案件讨论及经验分析
【本期目录】
●案例展示
●相关法律规定
●解决方案
案 情 简 述
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涉及工伤?用工主体责任?人身损害赔偿?
甲于2021年10月28日到乙(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处从事建筑工作,工作内容是修缮政府大楼屋顶。甲于2021年10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从工地二楼楼顶摔下来受伤,由丙送到米易县医院急救,然后转到攀枝花中心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丁垫付了甲的部分医疗费用,但甲从攀枝花中心医院出院转到米易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后,丁就拒绝再支付甲的医疗费用,并且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因此产生纠纷。
后查明:乙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了丁或者丁借用乙的资质承包了工程;丁又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丙。
甲申请确认与乙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获得支持。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法条速递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条速递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解决方案讨论
团队成员更多倾向于案件起诉乙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保障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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