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23-06-07 16:52:05 点击: 【字体: 收藏

四川交通事故杨继平律师 |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酒驾容易发生各种交通事故,并引发相应的赔偿问题。那么,在酒后驾车出车祸后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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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2259日,彭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逆向行驶的钱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钱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与钱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彭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案发后,钱某的亲属小苗与彭某、A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苗作为原告、以彭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2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苗因其亲属钱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00元。

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苗因其亲属钱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434703.58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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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是被告彭某与受害人钱某均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行为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驾驶。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该《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出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二、酒驾可以是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非强制性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部分由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属于订立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情形。实践中,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均会提示驾驶人饮酒驾驶导致第三者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饮酒、醉酒驾驶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进行赔偿,即为放纵酒驾行为,减轻酒驾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不符。

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将酒后驾车列为免责事由之一,同时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被告彭某进行了提示说明,排除被告彭某关于格式条款的抗辩理由。因此,酒驾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合法有效,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彭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法官后语

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是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如本案中的被告彭某,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43万余元,在保险公司追偿后,还需要赔偿保险公司18万元,这无疑增加了驾驶人以后生活的经济负担;同时,事故造成钱某死亡,致使受害人家庭破碎,更是令人痛心。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最大程度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来源:嘉祥法院

杨继平律微信图片_20221124200620.png

执业证号:15134200810807711

联系电话:17380824277

2007年8月开始执业,2010年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7年10月设立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21年3月更名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任主任。系凉山州律师协会监事、凉山仲裁委仲裁员、凉山州法律专家库专家、四川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招投标专家、民革会员、凉山州第十三届政协委员,西昌市司法局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律所多名律师为西昌法学会会员,普格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及建筑工程、医疗纠纷、劳务纠纷,工伤和交通事故、破产清算、法律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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