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货】执行终本那些事
【执行干货】执行终本那些事
执行终本专题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基本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法院人称之“执行终本”。“执行终本”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
1.执行终本的来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
2014年年底,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等并列作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第16条详细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六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2015年“执行终本”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执行终本的程序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终本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由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途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管理三部分内容构成。
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许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必然应能执行回款,却被法院突然告知被终结本次执行,容易产生不满。其实终结本次执行并非是法院轻易做出的裁定,实际上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3.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
民诉法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条确立了终结执行制度以及6种适用情形,此外《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将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扩大到13种。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八)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九)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十)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二)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3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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