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莫轻视新冠肺炎病毒,莫忽视政令法律法规

时间:2020-02-15 15:49:58 点击: 【字体: 收藏

基本案情:

西昌发布报道:2020年2月14日,西昌市公安局对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杨某某(男,32岁,江苏省邳州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杨某某1月21日到达西昌后,对防控人员恶意隐瞒武汉旅居史,隐瞒已有感冒咳嗽症状,并多次外出接触他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西昌市公安局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悉,西昌市已第一时间采取紧急防控措施,追踪密切接触者数十人,正在对其余密切接触者逐一追踪核实。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规定解析: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过失犯罪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该罪在故意的情况下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构成犯罪。

西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1号公告第一项: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自湖北省或途经湖北省到西昌市的人员,必须实施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各乡镇(街道)对其开展一天两次随访并进行体温检测。对擅自离家外出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要求其由居家隔离观察转为集中隔离观察。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110。

2号公告第七项: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

3号公告第一项、第十项:

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继续加大重点人员排查。所有市民、在昌人员和外地旅客都有义务配合各检测卡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的疫情防控排查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对拒不配合或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排查,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排查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查监测、隔离观察等,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4号公告第第二项、十一项:

二、……本村、小区、单位人员凡从湖北、广东、浙江、重庆等重点疫区返回,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单位报告,如实登记近期活动轨迹、健康状况等,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生活物资可委托他人购买或由所在单位、村(社区)、物业提供必要帮助。

十一、对脱离管控接触他人、瞒报漏报迟报相关疫情信息,尤其是造成疾病传播的,拒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违规组织聚餐聚会、拒不接受体温检测、拒不进行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制造、传播谣言,阻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人员开展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对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违规参与聚集、赌博、聚餐的,一律先就地停职,并移送纪检监察调查处理。

11号公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一、不得隐瞒疾病史;不得隐瞒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过境史;不得隐瞒与患者、疑似患者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

 

二、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调查表》。

三、患者、疑似患者及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人员不得拒绝隔离治疗及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及观察。

本案例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向防控人员恶意隐瞒武汉旅居史,隐瞒已有感冒咳嗽症状,并已有感冒咳嗽症状的情况下,实施了多次外出接触他人的行为。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现西昌市相关部门和组织对其密切接触的数十人进行逐一追踪、核实、排除、隔离,并按照西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的措施实施紧急防控

   本案中杨某虽然只是在短暂的武汉旅居,并且返回西昌至确诊已经超过了14天,但是新型冠状病毒在医学上属于未知病毒,病毒潜伏期还没有科学定论,还没有研制出疫苗和特效药,传染性极强,因此,西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此病毒至今已经连发11号公告,告知了在昌人员的防控义务,尤其强调了有武汉旅居史、过境史人员的义务。但杨某的行为,违背了西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为行为犯,依法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例告诉我们:不可轻视新冠肺炎病毒,不能忽视政令法律法规。

原创声明:创作人,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杨继平律师,联系电话:13881472279,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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