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民间金融“游走”在法律边缘

时间:2012-10-10 16:43:58 点击: 【字体: 收藏

[upload=doc]UploadFiles/20121010164643391.doc[/upload]吴英案:民间金融游走在法律边缘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1-05-14 07:55   作者:许浩  

吴英案除了引发公众对民间融资环境问题的讨论外,还引发了公众探讨民间融资领域内相关法律问题的热情。

     吴英案除了引发公众对民间融资环境问题的讨论外,还引发了公众探讨民间融资领域内相关法律问题的热情,《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吴英案争议最大的涉案财产处理程序问题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涉案财产宣判后再处理

  《中国经营报》:在吴英案中,由东阳市公安局处理吴英资产。东阳市公安局回应,此类案件从未遇到过,自行处理主要是从维稳的角度出发。虽不符合司法程序,但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对于损耗过快的资产,尽快处理以保值,减少损失。这种方式是否妥当?

  洪道德:这种情况确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由于扣押的涉案财产损耗过快,必须尽快处理以保值的,可以先行处置。但是,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这些涉案财产的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为保管,不能改变涉案财产的所有权。

  《中国经营报》:《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处理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可以被处理的吗?

  洪道德: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无罪。

  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需等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才能做出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此类规定。

  《中国经营报》:案件终审判决后,应该由什么机关来处理被告的涉案财产呢?

  洪道德:如果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会在判决书中指定处理罪犯涉案财产的机关,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由扣押涉案财产的机关来处理,当然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处理。

  比如,在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扣押了涉案财产,就由他们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涉案财产,所得款项要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

  《中国经营报》:在吴英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涉案资产处理提出了质疑,认为处理过程出现了拍卖不透明、低价拍卖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和途径知道涉案资产的处理结果?

  洪道德: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过程要公开、公正、透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理过程有质疑,可以向处理财产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是对于如何申诉,由哪些机构主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的界定  《中国经营报》:现行的《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非法集资涉及哪些罪名?

  刘仁文:非法集资在刑法里并没有明确界定,涉及的罪名有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两罪区别是: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虽然在客观上具有集资的性质(把不特定人手中的资金集中到一处),但只是通过合理经营牟取息差,主观上打算归还、客观上也有能力归还吸收的存款,在合理的金融风险范围内,即使不能归还部分资金,仍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如果吸收存款后投资后,根本没有合理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滥用资金,主观上不想归还客观上也根本不可能归还吸收的资金,则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集资诈骗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案:民间金融游走在法律边缘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1-05-14 07:55   作者:许浩  字体:    

吴英案除了引发公众对民间融资环境问题的讨论外,还引发了公众探讨民间融资领域内相关法律问题的热情。

  《中国经营报》: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被界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

  刘仁文:司法实践中主要靠数量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100户以上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低于这个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中国经营报》:有经济学家认为民间金融目前所处的尴尬地位,《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罪名呈扩大化己经是极普遍的现象,你认为呢?

  刘仁文:我一直对《刑法》这方面的立法持批评态度。一是集资诈骗罪不应判死刑,《刑法》中的普通诈骗罪也没有死刑(理由是被害人也有过错,谁叫你贪便宜!),该理由同样适用集资诈骗罪,这是立法者过于强调金融秩序的结果!

  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合法性,少量的民间借贷合法,20万元以上或30户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双方都是愿意的,这其中的逻辑不太通。当然,立法者主要考虑保护国家的金融秩序,而金融秩序又往往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挂钩,因此无形中就把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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