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在宿舍洗澡摔伤,单位与人社局均不认可工伤,法院如何判决~
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1.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与事实完全不符,程某所从事的工作为高毒物品作业,属于高毒物品作业。而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完全忽视了这一基本事实,导致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明显错误;2.程某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制革职业,在工伤认定中应适用国家标准: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完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3.依照有关事实和法律,程某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后到特定地点清洗,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地点的特定工作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程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开庭时补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程某2019年7月22日下午下班返回在厂外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没有进入工作过程,但是职工是为工作做一些预备性或收尾性事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该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充分体现了国家实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本案中,程某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30分提前下班返回位于单位在厂门外约400米距离由单位租赁的民房洗澡时摔伤。程某此次受到的伤害,时间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人社局虽然调查核实了程某为Y公司的职工,从事技术跟单,包括监督、指导、检测、工艺调整工作,但人社局没有核实程某在工作中是否有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程某下班后的清洗身体(洗澡)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同时,经庭审查明,程某洗澡时摔伤的民房(别墅)系Y公司租赁,该民房共居住了五位Y公司单位的员工,该民房是程某个人的居住地还是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人社局并没有调查清楚。如果属于单位的员工宿舍,且位于厂区附近,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人社局认为程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对程某作出湘乡人社工伤不予认(个)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故对程某请求撤销湘乡人社工伤不予认(个)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就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F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pxlst.com
微信公众号:西昌律师,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快手号: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昌市风情园北路57号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四楼
联系方式:13881472279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直属于凉山州司法局的一家团队化、专业化、追求精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位于西昌市风情园北路57号,拥有4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拥有多名稳评师。目前组建了多个律师团队。其中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医疗法律事务团队、企业公司法律事务团队、人身损害及债权债务和婚姻家庭团队、非诉业务团队在凉山州尤为出众,办理过众多大案、有影响力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众多非诉业务,获得广泛赞誉,是值得信赖,可以托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团队。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为凉山州唯一一家四川省公益联盟成员律所。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有四位律师杨继平,唐德云,蒋学政,沙马林华均是凉山州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 临时工作为非正式员工,当遭遇工伤时候如何索要工伤赔偿呢?201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