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对加入的第三人发生担保效力?

时间:2025-04-10 09:14:13 点击: 【字体: 收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当然,连带债务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此时,《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应当在债务加入中被适用。同时,《民法典》第553条和第554条关于新债务人抗辩、抵销权和承担有关从债务的规定,在债务加入中,原则上也应当被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并未被取代而摆脱债务,仍然要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受到影响,但该担保仍然仅对债务人发生担保效力,而对加入的第三人不发生担保效力。例如,《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就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作出不同于连带债务的其他选择,例如可以约定,债权人应当先对新债务人请求,但是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原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消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即将原债务人作为次级债务人,原债务人此时更类似于保证人的地位,虽然仍存在是否受到保证期间限制等一些不同。

文章转载自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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