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解读

时间:2022-03-03 10:05:21 点击: 【字体: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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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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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婚姻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了受胁迫方的意志。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然可以在婚姻成立后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而胁迫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则无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

 

 

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是受到时间限制的。本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有效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民法典》将其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因为胁迫行为可能延续到结婚登记一年之后,因此如此修改更为合理。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机关及程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一方只能向法院,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该条制定的背景是,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人,是否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即在相互知晓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但患病一方负有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此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的,将构成婚姻欺诈,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该条第二款中“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但是根据生活经验和相关事实及证据,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运用逻辑推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

 

如果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就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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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本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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