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赠予第三者、父母出资购房这些热点婚姻家事问题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6-20 16:49:09 点击: 【字体: 收藏

    本文来源于“ 泰和泰南京办公室“微信公众号”, 作者:郑学林 刘敏 王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核实后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期已结束,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现在社会关注的婚姻家事问题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下文中将对目前司法解释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清单:


1.同居7年的情侣分手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2.假离婚之后想反悔该怎么办?


3.婚后女方父亲全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4.老公送给第三者的财产,还可以要回吗?


5.夫妻一方直播打赏,另一方能否追回?


6.前夫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现已成年,可以向前夫索要抚养费吗?


7.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给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是否可以反悔?


8.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购房款视为赠与还是借款?


9.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贷款结清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10.继承的房产一直不办理变更登记,离婚时怎么分?


同居7年的情侣分手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随着结婚意愿的下降,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与伴侣同居,伴随着同居时间拉长,双方的财产关系也产生了更多的羁绊,分手后出现纠纷的数量显著增加。本次《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顺应了现代社会两性关系的新变化。


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也存在因二人深度捆绑已经无法区分各自所有的混同财产,这也是主要的争议焦点。针对混同的财产,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这也参考了目前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考量因素,尤其是对于同居期间孕育了非婚生子女的,要以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予以分割。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还首次确认了在同居生活中对子女、老人、家务、另一方工作等照料、贡献较多的一方,分手时享有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借鉴了当下较为热门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司法实践中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

离婚之后想反悔该怎么办?


“假离婚”并非法律的概念,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不存在假离婚,实践中关于假离婚的争议,大部分是针对离婚协议,即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是否存在虚假。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再次对假离婚的审判规则进行了明确,法院并不支持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无效。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法院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因此假离婚存在较大的风险,尽量避免采用这样的规避法律规定或者行政管理。

婚后女方父亲全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出资方和登记方的错位并不常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也并非完全不会产生。而这样的错位在离婚时,也一定会成为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


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来看,对于房产的归属,法院认为应当以出资方为准。但是也明确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女方对男方予以适当补偿的原则。


但补偿数额多少,离婚过错的证明程度等诸多问题,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来验证,我们也将持续进行关注。

老公为博得新欢一笑,将婚内财产赠予或低价转让给小三,原配是否可以要求返回财产,返回多少份额呢?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婚内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第三者,其转让行为无效。现行司法裁判观点一般是:或认为恶意串通确定转让行为无效,或认为损害另一方利益,支持原配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次《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婚内财产赠予第三者、不合理低价转让第三者的行为均是无效,保护了原配方的利益,但是司法操作中,如何证明赠予或转让给第三者的财产是婚内财产,赠予或转让了多少,也是我们需要切实关心的。

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追回?

伴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打赏”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前有“熊孩子的巨额打赏”,后有“小伙慷慨出手豪掷万元”。由于“打赏”涉及的人群多元、体量较大、金额不等、监管受限,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直播打赏行为进行规制,没有一味否认打赏行为的效力,而是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划分。


面对内容低俗的打赏,因直播内容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可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打赏的款项。面对直播内容合法的打赏,虽不能要求返还款项,但对于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此为由,请求在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征求意见稿未明确直播打赏的性质,但着重从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打赏情况,妥善解决不同情形触发“打赏”后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婚家事务处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

和前夫离婚后,前夫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现已成年,还可以向前夫索要未付抚养费吗?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欠付抚养费的相关纠纷却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因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提起诉讼并非适格原告,故驳回子女的起诉;另有部分观点认为抚养费主要功能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时,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对于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欠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本次《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欠付抚养费能否追偿”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可以追偿欠付抚养费的情形及诉讼主体。情形一:如子女尚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追偿欠付抚养费;情形二:如子女已成年且可以独立生活,则应当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名义提起诉讼,追偿欠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给予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不可以反悔。《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因无法履行而支付相应赔偿的民事责任。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况。


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怠于更名或私下将房屋出售,试图规避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予子女的义务。这类情况,法院是不支持的。离婚协议中的给付义务或赠与约定,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如果允许一方可以单独撤销,则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会给另一方和子女造成损失与伤害。

父母婚后将购房款转给子女,由子女购房,离婚时购房款该怎么处理?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购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子女一旦产生离婚纠纷,父母都希望自己全额出资的房产可以视为子女个人的财产。


本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将房屋所有权认定为出资方所有,出资方则需要根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关于补偿如何确定,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进行明确,我们也将持续进行关注。


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应当结合双方双方的证据情况,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婚后在婚前房产中加名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当夫妻离婚时,对加名这一行为是否为赠与、赠与是否可撤销、不能撤销的话如何分割都可能发生争议。在未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官判法各异,有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也有按照房屋出资情况倾斜分割的,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而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赠与往往存有维系或修复夫妻关系的目的,直接以一般赠与合同的方式处理与其实际目的不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该种赠与房屋的行为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赠与,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当离婚时要求返还的,法官需从“赠与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多方面考量,判决房屋归属,得房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若是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在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过程中,这些新的裁判原则比起原先的更多了些温情,恰能反映虽然客观上婚姻具有夫妻双方财产性利益分配、重组的功能,但维系婚姻的基础在于情感而非物质,只有夫妻双方基于情感相互理解支持,婚姻才能更经得起考验,走得更远。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变更登记,到离婚时再放弃继承?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法院并不支持以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理由主张放弃继承无效,但是在实践中放弃继承的效力仍然要结合具体的情况。


男女双方于2006年结婚,男方父亲2012年过世,遗留有商品房两套。十余年来男方一直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但至今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打算离婚,女方提出应对男方父亲遗留的房产及其收益进行分割,男方遂提出放弃其可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尽管未进行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但男方十余年来一直对该房产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是以积极行为确认了接受继承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归属于一方的。因此,本案中相应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其对外出租等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今在双方打算离婚时,男方提出放弃继承,因不符合法律关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而不成立,这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不相悖。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继承的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会径行处置,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产变更登记后另行起诉,具体处理还应当考虑其他有权继承人。